单选
2018年1月1日,甲居民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年利率6%。
2018年4月1日,甲居民企业将该笔借款全部用于建设新厂房,同年12月31日,该厂房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居民企业在计算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直接扣除的该项借款费用为()万元。
单选
(本题考点2020年教材已删除)郑某投资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王某管理企业事务,委托书中明确10万元以上的交易需经郑某同意。2019年7月,王某未经郑某同意,以甲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购买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5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简答
2016 年,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在 A 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
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18 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 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 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词”),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
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的董事会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简答
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价值 270 万元的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张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距到期日尚有 3 个月。甲公司持有该汇票一个月后,因资金紧张,将其贴现给丁银行。丁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时,遭拒付。丙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乙公司来函告知,甲公司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该汇票应拒付,请协助退回汇票。丁银行认为,丙公司已承兑汇票,不得拒绝付款。丙公司坚持拒付。丁银行遂请求丙公司出具拒绝证明,以便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能否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简要说明理由 。
(2) 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简要说明理由 。
(3) 丁银行可否向甲公 司 行使追索权 ?简要说明理由 。
简答
甲银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存款、贷款、货币兑换、基金管理、资金结算、金融商品转让等相关金融服务,2019年第二季度有关经营事项如下:
(1)取得贷款利息收入530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存款利息2120万元,取得转贷利息收入106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转贷利息424万元。
(2)销售一批公司债券,卖出价848万元(含增值税),已知该批债券买入价742万元(含增值税),除此之外无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上一纳税期金融商品买卖销售额为正差且已纳税。
(3)购进自动存取款机5台,每台单价5.65万元(含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支付购买上述机器的运输费1.09万元(含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知:金融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自动存取款机增值税税率为13%;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在当期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计算事项(1)中甲银行贷款及转贷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事项(2)中甲银行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事项(3)中甲银行购进存取款机及支付运费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简答
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借款年利率10%;逾期年利率15%;借款方违约,须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日0.2%o的违约金(按365天计,折算成年违约金为7.3%)。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其一处闲置厂房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另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乙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陈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陈某与乙公司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
2016年6月1日,甲公司将抵押厂房出租给丙公司,租期3年。出租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丙公司该厂房已为他人设定抵押。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乙公司经调查发现,甲公司用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两台生产设备,抵押之后,一台被丁修理厂依法留置,另一台被戊公司支付合理价款购买取得。
2017年8月1日,因债权实现纠纷,乙公司以甲公司、陈某、丁修理厂、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如下:甲公司承担返还本息及违约金责任,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厂房、生产设备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包括被丁修理厂留置及被戊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公司抗辩:乙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陈某抗辩如下:(1)乙公司应先行使抵押权;(2)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在就债务人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丁修理厂主张,其留置权的行使应优先与乙公司的抵押权的行使。戊公司主张:乙公司无权在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上行使抵押权。
2018年4月,乙公司依法拍卖了抵押厂房,丙公司被迫搬离,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能否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说明理由。
(2)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陈某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4)丁修理厂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能否在戊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